2008年6月2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文物保护不要局限于强调义务
孙仲

  “我们辛苦守候了3个多小时,文物部门来了既没有带任何证件,又没有给大家一点‘辛苦费’。”日前,陕西省周至县凤凰岭村的村民发现古墓及时上报,因不满工作人员没有出示相关证件且没有给“辛苦费”,而将文物“留”在村中。
    从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角度讲,村民“留”下文物的做法肯定欠妥,甚至是违法的。但此事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:对于百姓发现的文物,除了强行收缴,还应该做好哪些工作?比如,是否应该给予发现者适当的奖励,尤其是当发现者为保护文物付出了劳力、精力、财力时,应不应该给予补偿,等等。我想,适当的鼓励更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。